聯準會提出了一套規則,要求美國支付型穩定幣發行商每日評估儲備價值、維持等同於所有流通代幣總額的資產,並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效的客戶贖回。這些於9月24日發布的提案,將使受聯準會監管的發行商,在流動性、資本、託管、申報及營運韌性方面,更接近銀行式標準。
這些措施目前仍屬提案,待刊登於《聯邦公報》後,將進入為期60天的公眾意見徵詢期。最終版本將決定哪些機構可依新聯邦架構發行與美元掛鉤的代幣,尤其是發行商依賴短期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外部託管機構或第三方區塊鏈基礎設施的情況。
其中一項提案制定穩定幣發行商的營運標準;第二項則為受聯準會監管、希望設立穩定幣發行子公司的銀行建立申請程序。兩者共同將每日儲備管理與贖回能力置於聯邦監管的核心。
每日估值與嚴格的儲備規則
根據擬議的12 CFR §247.11,發行商必須至少每日一次記錄其儲備的公允價值,並以負責監管的聯準會銀行所在時區下午5時的價值為準。這些儲備的價值不得低於應支付給穩定幣持有人的贖回總額。
擬議的合格儲備資產清單刻意設得狹窄。其中包括現金、存放於聯準會銀行的餘額、合格銀行存款、93天內到期的美國國庫證券、合格的隔夜附買回與逆回購協議,以及特定貨幣市場基金。
這種做法將限制發行商把較長天期債券、流動性較低的公司工具或風險較高的數位資產計入穩定幣擔保資產的能力。較短的到期期限與隔夜交易可降低對利率劇烈變動的曝險,因為利率變動可能在固定收益證券到期前侵蝕其市場價值。
聯準會的草案也不僅止於概括的資產類別。使用附買回交易或貨幣市場基金的發行商,必須符合涉及交易對手、擔保品及投資組合曝險的具體要求。因此,穩定幣公司在將貨幣市場基金的受益憑證視為合格儲備前,可能需要掌握該基金內所持有的資產。
發行人不得不受限制地取得超額儲備。提案將允許發行人僅在月末報告經審查,並依指定的每月程序完成認證後,提取超額儲備。這項規定旨在防止監管機構確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前,儲備資產就被轉移出去。
贖回期限對流動性規劃構成壓力
擬議的 §247.12 將要求發行人公布贖回政策,並在收到有效請求後最遲兩個營業日內予以履行。該政策必須說明如何提出贖回、適用哪些條件,以及發行人如何處理請求。此外,政策還必須透過包括網站在內的管道持續公開提供。
兩個營業日的要求將迫使發行人使儲備資產與實際支付作業相匹配。持有短期美國國庫券可能符合資產品質測試,但發行人還需要具備能在需求異常旺盛期間將這些資產轉化為款項的系統、銀行關係、人力配置及流動性安排。
草案允許監管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對贖回施加限制,但並未廣泛授予發行人自行決定暫停付款的權利。聯準會理事會成員 Michael S. Barr 在同日聲明中表示,最終規則應清楚列明贖回權利。
諮詢資料也將壓力情境下的贖回能力、利率風險及外匯風險列為可能獲得詳細回饋的領域。與美元掛鉤的代幣可以在全球流通,這意味著即使發行人的核心儲備及銀行業務位於美國,仍可能面臨跨越不同時區及支付系統的贖回需求。
資本規則涵蓋技術與處理故障
聯準會在 §247.15 提出的資本標準,將信用風險資本與營運風險資本分開。信用風險資本將按日計算,營運風險資本則按季計算。
營運風險涵蓋因事件造成的損失,而這些事件不一定涉及儲備資產價值下跌。提案特別列出服務中斷、網路攻擊、金鑰管理失誤、處理錯誤、第三方中斷及其他可能導致發行人無法維持代幣或履行贖回的故障。
新的發行人將面臨500萬美元的最低資本要求,並與美國名目GDP掛鉤。監管機構可根據發行人的規模和風險狀況要求更多資本。這項門檻設立了金融准入要求,而更廣泛的營運規則則增加了合規負擔,可能有利於已具備成熟財資、法律、網路安全和支付能力的企業。
該提案還將禁止使用暗示美國政府支持、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公共擔保的穩定幣名稱或行銷方式。發行人不得僅因持有、使用或保留穩定幣而支付報酬;這項限制旨在防止支付代幣透過由發行人資助的獎勵,被推廣為能產生收益的產品。
託管與報告規則的範圍超越儲備資產組合
託管條款將要求相關紀錄區分穩定幣儲備與託管人的自有資產,並確認發行人對這些資產享有的法律權利。集合託管帳戶仍可使用,但內部紀錄必須持續確認每位客戶所占的份額,並允許在贖回時迅速釋放資產。
在託管人倒閉或發生所有權爭議時,這些標準尤其重視紀錄保存。發行人可能透過數家銀行、經紀商、受託人或基金提供商持有儲備,因此在資產需要迅速調度時,準確的所有權紀錄至關重要。
擬議的§247.14將要求提交機密的每週營運報告,以及涵蓋財務狀況和收入的季度報告。財務長和董事需對季度申報文件進行認證。發行人還須每年提交反洗錢和制裁合規認證。
Barr另指出,擬議中的一項門檻規定,只有在弱點「重大或具系統性」的情況下,才會觸發某些與反洗錢缺失相關的監管或執法行動。這一措辭可能成為諮詢過程中備受爭議的部分,與儲備、資本及贖回能力相關的規則亦然。
銀行將獲得明確的子公司申請流程
第二項提案為受聯準會監管、尋求許可成立穩定幣發行子公司的銀行制定審查流程。申請人需提交業務計畫、財務資訊、治理與風險管理安排,以及儲備金和贖回機制的框架。
聯準會將有30天的時間決定申請是否大致完整。一旦作出該判定,該機構將有120天的時間作出決定。若聯準會未能在期限前採取行動,提案包含視為核准的機制。
由於正式審查期限只有在申請被認定完整後才開始計算,銀行在提交申請前需要進行大量準備。所需材料將涵蓋預期發行量、目標客戶、所使用的區塊鏈、智能合約控制措施、託管安排、贖回管道,以及結束營運的計畫。
依賴外部技術服務商的銀行還需要說明分包、資料存取、復原計畫,以及由銀行保留的控制措施。這項要求反映了受監管發行機構的營運實況:其可能依賴外部公司提供錢包基礎設施、區塊鏈監控、智能合約開發或交易篩查服務。
若基本按照目前草案採納,該框架將為穩定幣發行提供更明確的聯邦營運途徑,同時要求證明發行機構能夠維持面值支撐,並在技術和市場承壓期間持續向持有人付款。公眾評論程序將決定發行機構在符合這些標準方面可獲得多少彈性,以及銀行能多快將受聯邦監管的穩定幣子公司推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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